上诉人潘伟能与被上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、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、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、佛山市南海金恒机械塑料有限公司、吴烈、吴贝、潘沛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

   2019-04-30 28

  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、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、佛山市南海金恒机械塑料有限公司、吴烈、吴贝、潘沛基:

  本院受理上诉人潘伟能与被上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、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宏佳铝业有限公司、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、佛山市南海金恒机械塑料有限公司、吴烈、吴贝、潘沛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已经审理终结。因你们下落不明,无法送达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,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(2018)粤01民终1350号民事判决书。判决如下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二审案件受理费273元,由上诉人潘伟能负担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,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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